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彥年李敬之林慈雁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文祥
代理人
李光明
代理人
易仲金
被告
羅尚文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威翰律師

郭俊廷律師

林志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480、19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尚文、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