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馮浩庭、李敬之、謝承益
- 當事人新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新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兼 蔡凱名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林庭緯 羅懷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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