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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57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何宇宸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柏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緝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柏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蘇柏勳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被告未到庭,此有本院民國113年10月21日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再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577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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