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劉秀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劉秀英與告訴人張雅菁因房屋裝修事宜生有嫌隙,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前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馬路邊,以客語對告訴人辱稱:「大家說你夭壽(台尬共ㄋ一邀修),報應老公這麼早死掉(報應摟拱案走喜ㄊㄟ搂)」等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