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6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肇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肇峯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凌晨1時46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立和路59巷口,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竊取告訴人温范鑑放置該處之資源回收拖車1臺(價值新臺幣1,500元,下稱系爭拖車,已發還),得手後逃逸。嗣告訴人察覺系爭拖車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13 年1 月2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