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6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謝承益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肇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肇峯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凌晨1時46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立和路59巷口,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竊取告訴人温范鑑放置該處之資源回收拖車1臺(價值新臺幣1,500元,下稱系爭拖車,已發還),得手後逃逸。嗣告訴人察覺系爭拖車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13 年1 月2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30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