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90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佳宸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佳宸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九羿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九羿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某不詳時間,變賣之變電箱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失竊之物品,為來路不明之物品,竟仍予收購,因認被告李佳宸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佳宸已於113年1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