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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900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高上茹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佳宸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佳宸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九羿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九羿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某不詳時間,變賣之變電箱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失竊之物品,為來路不明之物品,竟仍予收購,因認被告李佳宸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佳宸已於113年1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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