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佳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宸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佳宸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九羿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九羿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 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某不詳時間,變賣之變電箱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失竊之物品,為來路不明之物品,竟仍予收購,因認被告李佳宸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佳宸已於113年1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 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