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智簡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褚芳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5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智易字第3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褚芳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至12行記載「民國111年4月14日前某日起」更正為「民國110年年初某日起」、起訴書附表更正為附表一;證據部分補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623號搜索票(見偵卷第101頁)」、「被告褚芳瑜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智易卷第104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販賣」係指出賣人將販賣之標的物即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交付買受人,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始足當之,是於警員佯裝買受人以訂購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情形下,警員既無買受之真意,縱出賣人即被告欲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交付警員,警員既無買受真意而無與出賣人即被告間之讓與合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行為而成立販賣既遂,然商標法既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自不能對出賣人即被告之行為,以商標法第97條所定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相繩。查本件查獲經過,既係警員佯裝向被告下標購得附表一編號8所示侵害商標權之戒指1枚後,復至被告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揆諸前開說明,因員警主觀上係基於蒐證目的而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是被告此部分之販賣行為應屬未遂,然因商標法並未對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此部分應以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並同為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褚芳瑜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俱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基於透過網路而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0年年初某日起至111年6月16日為警查獲時止,數次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商品之仿冒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商標權人之數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對於商標權人構成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有附表一和解情形欄所示資料在卷可參,態度尚佳,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則未到庭而未能達成調解,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審智易卷第85-89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數量與期間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從事業務工作、須扶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㈥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佳,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商標權人等均成立和解,並均已賠償完畢,業如前述,堪認被告確有積極彌補之誠意,且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告訴權人亦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審智易卷第64頁),本院綜核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含員警蒐證所購得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查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供稱係自110年初開始利用本案蝦皮帳號銷售,銷售數量未特別計算,犯罪所得至少有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000元(即員警為搜證而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支付),且本案已給付之和解金額,已經超過銷售的獲利等語(見偵卷第17-19頁,本院審智易卷第104頁),考量被告已與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已實際支付和解金額共計22萬元(計算式:10萬元+7萬元+3萬元+2萬元=22萬元),是堪認被告因上開和解所需給付之賠償金額已逾其前開犯罪所得,而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若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塗又臻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提告與否 和解情形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仿冒LV手鍊(環)297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告 無 仿冒LV項鍊129件 仿冒LV耳飾15對 仿冒LV吊飾2件 仿冒LV戒指94件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仿冒TIFFANY手鍊66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美商第凡內公司/提告 無 仿冒TIFFANY項鍊67件 仿冒TIFFANY戒指48件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仿冒HERMES項鍊93件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提告 1.以10萬元和解。 2.刑事陳報㈠狀暨和解契約書(見本院審智易卷第63-64、71頁)。 仿冒HERMES手鍊(環)207件 仿冒HERMES耳飾9對 仿冒HERMES戒指250件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仿冒MICHAEL KORS手鍊(環)78件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提告 1.以7萬元和解。 2.刑事陳報㈠狀暨和解契約書(見本院審智易卷第63-64、67頁)。 仿冒MICHAEL KORS耳飾4對 仿冒MICHAEL KORS項鍊9件 仿冒MICHAEL KORS戒指17件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仿冒VERSACE手鍊(環)17件 00000000、 00000000 義大利商吉安尼凡賽斯公司/提告 1.以3萬元和解。 2.刑事陳報㈠狀暨和解契約書(見本院審智易卷第63-64、69頁)。 仿冒VERSACE戒指2件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仿冒Peppa Pig戒指10件 00000000 英商一號娛樂國際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提告 1.以2萬元和解。 2.刑事陳報㈠狀暨和解契約書(見本院審智易卷第63-64、65頁)。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仿冒Dior項鍊40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無 仿冒Dior手鍊(環)48件 仿冒Dior耳飾14對 仿冒Dior戒指181件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仿冒CHAEL手鍊(環)150件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無 仿冒CHAEL項鍊187件 仿冒CHAEL耳飾71對 仿冒CHAEL戒指245件(含警方採證購入之戒指1件)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仿冒Cartier手鍊(環)96件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未提告 無 仿冒Cartier項鍊41件 仿冒Cartier戒指325件 仿冒Cartier耳飾4對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仿冒ROLEX戒指8件 00000000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未提告 無 仿冒ROLEX手鍊6件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仿冒BVLGARI戒指175件 00000000 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無 仿冒BVLGARI手鍊32件 仿冒BVLGARI項鍊13件 仿冒BVLGARI耳飾1對 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仿冒GUCCI項鍊79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無 仿冒GUCCI手鍊(環)102件 仿冒GUCCI吊飾8件 仿冒GUCCI戒指251件 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仿冒YSL項鍊14件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未提告 無 仿冒YSL手鍊2件 仿冒YSL戒指16件 1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仿冒TORY BURCH手環36件 00000000、 00000000 美商河之光公司/未提告 無 仿冒TORY BURCH項鍊10件 仿冒TORY BURCH戒指7件 1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仿冒PRADA手鍊4件 00000000、 00000000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未提告 無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8580號
被 告 褚芳瑜 女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褚芳瑜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
所示之公司所有,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
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
所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
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
標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且上開商標權利
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
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
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基於透過網路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自中國大陸「淘寶」網
站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再自民國111年4月14日
前某日起,在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
結至網際網路,登入其向蝦皮拍賣網站申請之帳號「fish29
1076」刊登販售含有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供不特
定人購買,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嗣經警於11
1年4月14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褚芳瑜以上開帳號在蝦皮
拍賣網站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遂喬裝買家以新臺幣(下同
)149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仿冒「CHANEL」商
標之戒指1件,經警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遂於111年
6月16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住處搜索
,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美商第凡內公司、法商埃
爾梅斯國際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義大
利商吉安尼凡賽斯公司、英商一號娛樂國際有限公司、英商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褚芳瑜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1.被告褚芳瑜坦承於上開時地,在蝦皮拍賣網站使用帳號「fish291076」刊登販賣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及於000年0月間販賣仿冒「CHANEL」商標之戒指1件予喬裝買家員警之事實。 2.被告坦承如附表所示之扣案仿冒品為其所有,貨源係來自大陸淘寶網站購入之事實。 2 蝦皮網站帳號「fish291076」申請人資料及該帳號拍賣網頁截圖、喬裝買家員警向被告購入之仿冒「CHANEL」商標戒指照片、被告寄件之包裹照片、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1份 被告於111年4月14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使用帳號「fish291076」刊登販賣仿冒「CHANEL」商標商品之訊息,經喬裝買家之員警,以149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下標購得仿冒「CHANEL」商標之戒指1件。 3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之鑑定照片、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標註冊資料、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委任代理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共12份 1.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使用帳號「fish291076」刊登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2.被告於111年6月16日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鑑定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
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塗 又 臻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 欣 庭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之商品 查獲仿冒品數量 是否提出告訴 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V」、「LOUIS VUITTON」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珠寶飾品等 手鍊(環)297件、項鍊129件、耳飾15對、吊飾2件、戒指94件 是 2 美商第凡內公司 「TIFFANY」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手鍊、服飾配件等 手鍊66件、項鍊67件、戒指48件 是 3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HERMES」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首飾、手環等 項鍊93件、手鍊(環)207件、耳飾9對、戒指250件 是 4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MICHAEL KORS」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項鍊、戒指等 手鍊(環)78件、耳飾4對、項鍊9件、戒指17件 是 5 義大利商吉安尼凡賽斯公司 「VERSACE」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首飾等 手鍊(環)17件、戒指2件 是 6 英商一號娛樂國際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如商標註冊資料圖樣 00000000 金屬製裝飾品等 戒指10件 是 7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Dior」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項鍊等 項鍊40件、手鍊(環)48件、耳飾14對、戒指181件 否 8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CHAEL」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手鍊等 手鍊(環)150件、項鍊187件、耳飾71對、戒指245件(含警方採證購入之戒指1件) 否 9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Cartier」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項鍊等 手鍊(環)96件、項鍊41件、戒指325件、耳飾4對 否 10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ROLEX」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貴金屬等 戒指8件、手鍊6件 否 11 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BVLGARI」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首飾等 戒指175件、手鍊32件、項鍊13件、耳飾1對 否 12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首飾等 項鍊79件、手鍊(環)102件、吊飾8件、戒指251件 否 13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YSL」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貴金屬等 項鍊14件、手鍊2件、戒指16件 否 14 美商河之光公司 「TORY BURCH」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珠寶等等 手環36件、項鍊10件、戒指7件 否 15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PRADA」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飾帶等 手鍊4件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