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張宏碩、林政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碩 訴訟代理人 劉智鈞 被 告 林政和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