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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7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彥年李敬之謝承益

原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表人 江 雄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伍涵筠律師
被告
胡振璿(原名胡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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