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強明有限公司、曾鴻鈞、許良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 原 告 強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鴻鈞 送達代收人 曾福文 被 告 許良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3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