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馮浩庭、謝承益、李佳穎
- 法定代理人范振修
- 原告朱柯銘
- 被告顏江河、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87號 原 告 朱柯銘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被 告 顏江河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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