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吳家鴻、劉文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43號 附民 原 告 吳家鴻 送達代收人 林惠婷 附民 被 告 劉文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05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以追加被告方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劉文清部分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被告狀(如附件)。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崧橋資源再生有限公司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13 年6月25日進行審理程序,而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宣判,此有本院當日審理筆錄附卷可憑 ,然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7月18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追加被告劉文清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被告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四、另原告對被告崧橋資源再生有限公司、吳林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