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澤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劉澤維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涉犯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吳金天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撤回本件告訴,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㈣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劉澤維與吳金天前為同事,雙方於民國111年6月16日上午6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之四季庭園社區前,因遲到問題發生口角,劉澤維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擠、毆打吳金天胸部,致其受有胸壁挫傷之傷害。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證據資料 1 本院調解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