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游紅桃
- 當事人徐薪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薪蕎 選任辯護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薪蕎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薪蕎與吳章誠前為同事,均任職於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新屋 廠,2人因故發生糾紛,徐薪蕎竟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 意,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上午9時40分許,在上址工廠內, 徒手推擠吳章誠,致吳章誠跌倒在地,而受有左下肢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徐薪蕎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若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因此,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指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三、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涉有上開傷害犯行,無非係以㈠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㈡告訴人吳章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㈢證人陳智宏於警詢時之證述、㈣聯新國際醫院(下稱聯新 醫院)診斷證明書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因當天未依規定先開工具箱會議即先行開工一事發生爭執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我跟告訴人當天有吵架,但並沒有拉扯,是他動手推我,現場比較凌亂,他推我我就倒了,他拿鑽地機往我身上丟,地板很多水泥塊,所以我就倒地。我沒有動手,我完全沒有碰到他,是他先推我,不知道告訴人為何會受傷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並無推倒告訴人之行為,告訴人所受之傷害,成因不明。本件告訴人、證人所述不實在;又告訴人所提之診斷證明書雖載有左下肢挫傷之傷害,然其成因為何,尚非無疑,不能遽為被告有傷害之證據,尚須有其他證據作為補強證據等語置辯。經查: ㈠、告訴人歷次指訴,有前後不一之瑕疵: 1、告訴人吳章誠於警詢時指稱:我於111年9月19日上午9時30 分許,在永豐餘新屋廠機械廠浴廁內,被告因為要叫老闆到廠才願意開工具會議才准施工,我請示老闆後,老闆說被告已經被開除了,叫我先開工,我就開始開工,在浴廁門口附近突然遭被告背後一推,導致我受傷,我就拿著工具也順手推她一下。被告先徒手推我,我就拿著小支的打石機也順手推她背後一下。我左下肢挫傷等語(見偵3614號卷第24、25頁)。 2、告訴人吳章誠於偵訊時辯稱:被告原本跟伊係同一個雇主,當天雇主打電話來說被告被開除,後來被告來叫伊跟陳智宏停工,伊就跟她說她已被開除,她就大喊,伊就不理她,伊那時剛好在門口拿著鑽地機工作,她就走來推伊,伊就拿著鑽地機摔倒,鑽地機就剛好摔到她,她就說伊打人,但是伊沒有故意傷害她,伊根本沒動手等語(見112 年度偵緝字第2545號不起訴處分書之不起訴理由㈠所載)。 3、告訴人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111年9月19日上午9點 多,我有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永豐餘新屋廠進行施工 。(問:在永豐餘新屋廠施工,施工流程為何?)進工地門口會貼工作進度表,每天都會貼。起先是規定上班8 點半至9 點開始工作,中午休息時間不能做,休息時間是12點到1點半以前,我們不能工作。9月19日到永豐餘新屋廠要開始工作的時候,現場有其與陳智宏2人在場。被告那 天有到施工現場,她後面才來,是我們要工作的時候被告才來。(問:被告來之後,你跟被告之間有無互動或交流?)沒有。那天我們在工作時,後面被告來的時候,被告就叫我們工作停掉,我說老闆已經把你開除了,我就繼續做我的工作。被告在還沒有被開除的時候,她的身分及職位是勞安的人員。(問:被告跟你說叫你停掉之後,你跟在場另外一位陳智宏你們是做什麼反應?)我跟被告說老闆已經開除你,我們要做我們的工作。(問:被告聽你這樣講之後,被告有何反應?)被告好像很生氣,進來叫我們停工,進來推我,把電拔掉。(問:你說被告推你,你還記得她用哪一隻手、用什麼方式推你?)我在工作,她從我背後走進來,路沒有很大,被告走進來就推,就走進去。(問:被告推你的時候,你是面對著她還是背對著她?)背對著她。(問:你手上有拿工具嗎?)有拿打石的工具。(問:被告推你的時候,你身體呈現什麼姿勢?)蹲著。(問:被告推你的時候,你有跌倒嗎?)我摔倒。(問:你摔倒的時候呈現什麼姿勢?)工地很多凹陷的地方,而且我的腳發生事情前幾個月才車禍受傷開刀,那時候腳很脆弱。(問:被告推你之後,你有受傷嗎?)有。(問:哪裡受傷?)腳踝。(問:聯新醫院開的診斷證明書,上面診斷寫左下肢挫傷的傷勢,是被告推你的時候,你受傷的地方嗎?)對。(問:你剛剛說被告推完你,你跌倒,被告有何反應?)被告進來就推,要拔電源線。(問:之後發生什麼事情?)她推我那時候,我拿著打石的工具,一推我工具掉下去碰到她,她就喊我打人。(問:被告之後就離開還是留在現場?)她就喊我打人,我被她推我怎麼打她,我背對著她怎麼打她,我說你已經被開除了,我就做我們的工作。(問:你剛剛說有被被告推,她是推你身體的左邊還是右邊?)應該是左後背。(問:如果她推你的左後背,你哪邊的腳踝受傷?)左腳的腳踝。(問:你當時有沒有倒地,你有倒地嗎?)有。是往左倒,因那邊有一條溝很深。(問:你是蹲在溝的旁邊?)對。溝在我的右下方,我的右腳在溝的左邊。(問:你那時候會倒地是因為你重心不穩倒地還是被推倒?)被告碰到一定就重心不穩。是被告碰到把我推倒的。本案發生事情後,我就沒有再做工作。(問:有拿鑽地機往被告身上丟嗎?)我當時就倒下來,我怎麼丟,被告推我,我手不穩,就掉下去。我不知道鑽地機掉下去有無砸到被告等語。4、是告訴人就本案案發主要經過、其當時所在位置、所受傷勢各節,其自己前後陳述已有不同,另就其於遭被告推一把後,有無跟被告至另一隔間,本件案發地點在何處一節,亦與本件目擊證人陳智宏所述有所不同,而有明顯瑕疵可指。 5、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當時之位置係在門口附近,背對著被告蹲著,手上有拿著打石的工具,照片中那條溝渠在其右下方,其右腳在該溝渠的左邊。被告係推其左後背等語,再與被告所提當時施工之照片相互勾稽可知,當時案發地點雜物甚多,有水泥、電線、工具、水電施作之水管、埋設水管之溝渠(見本案易字卷第127至129頁現場照片)等情狀,若果被告基於傷害之故意自告訴人背後推其左後背,而告訴人右腳又在該溝渠的左邊,必會因重心不穩而使右腳陷入該溝渠而受有傷害,然本件告訴人竟除受有「左下肢挫傷」外,其餘肢體、膝蓋等部分並無任何明顯客觀可見之傷勢或疼痛,是告訴人之上開指訴是否實在,已非無疑。 ㈡、檢察官提出之證人陳智宏之證述與診斷證明書等證據,無從補強告訴人之指訴確為真實: ⒈告訴人固於111年9月19日15時29分許,至聯新醫院急診,診斷結果受有「左下肢挫傷」,有聯新醫院111年9月19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偵卷第43頁),可知告訴人經醫師理學檢查結果,僅有左下肢挫傷之情形,其餘肢體、膝蓋等部分並無任何明顯客觀可見之傷勢或疼痛。再參以告訴人之應診時間係在案發當日15時29分至聯新醫院急診,與案發時間之11年9月19日9時40分許,相距約近6小時,亦無法排除其所受 之「左下肢挫傷」傷勢,非因被告行為所致之可能,故除非有其他之補強證據,無法尚無法單以該診斷證明書作為被告有傷害之唯一證據。 ⒉在場之證人陳智宏於警詢時供稱:伊與告訴人於111年9月19日上午9時15分許,在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廠 浴廁內,做水電配管之準備工作,因為老闆尚未到場,被告就說不要開工具箱會議,但是因為公司規定如果沒開工具箱會議就不能動工,所以告訴人就回被告說「你不給我們開工,工錢你要出嗎?」被告就回說「那我不管阿!」之後伊與告訴人就走到廁所裡面去繼續準備工作,突然被告就衝進來說「我叫你不要動還動!」講完話後被告就推了告訴人,告訴人當時因為蹲著在準備工具,被推了一把就倒下去,告訴人就爬起來說「妳幹嘛推我」,後來他們2人就走進去浴廁 內,伊就聽到被告說「打人囉」,告訴人就走出來浴廁門口對被告說「我沒有打你喔」,被告就沒有說話走掉,之後 我與告訴人也沒有繼續工作就離開永豐餘新屋廠了。(問:被告推了告訴人後兩人為何走進浴廁內?)因為裡面空間很小,告訴人被推倒後,被告往前走告訴人就順勢爬起來追問被告「妳幹嘛推我」。(問:被告與告訴人雙方傷勢為何,你是否清楚?)我不清楚(見偵卷第110頁)等語。 ⒊證人陳智宏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111年9月19日上午,有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的永豐餘工廠裡面去做施工的行為, 當天被告、告訴人也在場。(問:當天徐薪蕎、吳章誠有無發生何事?)我與吳章誠在永豐餘裡面的一間浴室做修改工程,徐薪蕎算是我們的監工,因為去那邊有上工具箱會議,但是我們還沒上工具箱會議,我們兩個就已經在施工了,徐薪蕎進去就推了一把吳章誠,那時候我在樓梯上工作,吳章誠是蹲在門口,徐薪蕎就推了他一把,吳章誠就起來走到另外一間去,之後我就沒有看到了。(問:你說徐薪蕎就推了吳章誠一下,他是否有跌倒?)吳章誠說他腳有受傷剛開刀完,所以徐薪蕎就推了吳章誠一把,結果吳章誠就倒下去了。辯護人問你們那時候到底開始施工了沒?證人答有,已經開始施工了。辯護人問按照規定,是要先開工具箱會議才能施工,因為那天徐薪蕎來的比較晚,我們二包的工作人員因為時間沒辦法提前,所以我們就先施工。(問:你剛剛說你有看到徐薪蕎有推吳章誠,吳章誠有倒地,他是如何的倒法?)吳章誠就蹲著,徐薪蕎就從他的左側肩膀推他,那時候我是在樓梯上工作,吳章誠是在門口,徐薪蕎進去就推他一把。(問:徐薪蕎推了吳章誠肩膀後就倒地了?)對。(問:吳章誠的倒法是如何?)吳章誠就蹲下去倒在地上。(問:照你這樣說,吳章誠是往右邊倒?)那時候門口是在後面,徐薪蕎推吳章誠時是往前傾。(問:推完之後發生何事?)推完之後吳章誠就站起來,因為裡面還有一間獨立浴室,他們就走進去。(問:你在這整個過程中,你有無聽到他們兩個人哪一個人講說「我受傷了」,有無這樣講?)吳章誠講說他受傷了,因為他腳剛開完刀。(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吳章誠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前他腳就有開刀,是否如此?)對。(問:然後吳章誠喊說他腳痛,還有無聽到任何人說「我哪裡受傷,我傷口在哪邊」,有無講到這樣子?)沒有。(問:你們後來還有無繼續做,當天工作就是到此為止,還是還有繼續做?)就沒有在做了。因為發生這件事之後就沒有在做了,徐薪蕎主要進去是要叫我們不要施工,因為我們違反了我們施工的規定,所以徐薪蕎推完吳章誠之後,我們就沒有再做了,就各自離開。(問:你在整個過程中,你有無看到任何人有什麼傷勢?)沒有,我有聽到吳章誠說他腳痛而已,因為他腳剛開完刀。(問:你聽到吳章誠說是腳痛,那你是否知道他說的是哪一隻腳?)我不清楚。(問你剛才講到你有看到徐薪蕎推吳章誠,吳章誠手上有無工具?)他拿打石機。問:那打石機後來是掉在地上,還是從哪個方向飛過去的?)應該就掉在地上。(問:你有無看到吳章誠拿打石機推徐薪蕎?)我沒有看到,因為我在樓梯上面,吳章誠進去的地方是彎角。(問:你這段有無看到?)我就看到徐薪蕎推吳章誠一下,他們兩個就進去那裡面。(問:所以你到底有無看到整個過程?)我就看到徐薪蕎進去就推了吳章誠一把,後來他們兩個就速度很快走到裡面那一間去了。(問:你有無看到吳章誠是自己爬起來的,還是爬不起來?)吳章誠跌倒以後說腳很痛,就自己爬起來了。我記得吳章誠蹲在那邊,徐薪蕎推了吳章誠一把之後他們兩個就進去了。被告徐薪蕎進去之後,我是向著門口的方向。,剛開始徐薪蕎進來的時候,我是面對吳章誠、面對門口。被告是從告訴人的背後進去,然後推了他一把。我看到被告推吳章誠時,他是朝往裡面倒等語。 ⒋衡情如被告確有於上址浴廁內推告訴人左後背因而跌倒成傷,在場之證人陳智宏應會親眼目睹告訴人之傷勢,然證人陳智宏均證稱:不清楚告訴人之傷勢情形,僅在事後聽告訴人轉述腳痛。是上述在場之證人陳智宏之證述尚不足作為告訴人指訴之補強證據。 ⒌而因告訴人與證人陳智宏均證述:告訴人於案發前,腳剛開完刀等情,是告訴人雖曾說「腳痛」,確切造成之原因究係因宿疾,或因腳剛開完刀,或因被告推倒造成,並無法確定。再依現場目擊證人陳智宏前開證述告訴人在甫遭被告推一把跌倒後又自行爬起來,跟在被告後面進去另一隔間,被告還指述遭告訴人以鑽地機傷害而受有右上臂挫傷、左側第5指遠位指節撕裂傷之傷害,並提出桃園醫院新屋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證(被告對告訴人所提之傷害告訴,業據檢察官以犯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告訴人既能在案發當時,在有水泥、電線、工具、水電施作之水管、埋設水管之溝渠(見本案易字卷第127至129頁)凌亂不堪之案發現場,立即自行爬起來,穿過重重障礙物至另一隔間,則告訴人究竟有無因被告推一把而造成傷害之結果,亦頗令人值疑。 ㈢、綜上,本案僅有告訴人單一、有瑕疵之指訴,且其他證據均無從補強足使告訴人指訴之事實獲得確信,依前開說明,告訴人上開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尚不得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檢察官所提上開各項證據,無從令本院確信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尚難認被告確有傷害犯行,而逕以傷害罪責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均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有罪心證,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珽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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