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易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蘇睿承
- 選任辯護人
- 林哲倫律師
- 被告
- 林嘉茜
- 選任辯護人
- 胡宗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332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主文第二項第一行所載「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人之代表人」部分,應更正為「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113年度智易字第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於原判決主文欄及理由欄中,有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