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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易字第7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潘政宏朱曉群連弘毅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蘇睿承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被告
林嘉茜
選任辯護人
胡宗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332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主文第二項第一行所載「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人之代表人」部分,應更正為「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113年度智易字第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於原判決主文欄及理由欄中,有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連弘毅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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