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陳品潔、高世軒、吳宜珍
- 當事人鄭政豪、許承桔、安聯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鄭政豪(住居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 被 告 許承桔(住居所均詳卷) 安聯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56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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