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少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少明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證據部分補充「證人即聖保祿醫院急診室櫃臺人員徐子潔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聖保祿醫院之保全人員邱信照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勘驗筆錄及其附件」。
㈡理由補充
1.被告雖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辯稱:我有罵「臭俗仔」,但我不是罵警察,我是在罵我朋友等語。
2.惟2名警員(下稱警員甲、乙)進入聖保祿醫院急診室時,被告正與一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之男子(下稱丙男)爭吵,警員甲、乙上前勸阻未果,被告與丙男並走往聖保祿醫院急診室門口,持續相互叫囂、爭吵,警員甲、乙隨後前往查看,警員甲將被告拉回急診室後,被告即與警員甲、乙爭論(爭論內容詳附表),被告於過程中並出言「很會拉是嗎?臭俗仔(臺語)」等情,有本院勘驗及其附件在卷可查。依附表所示被告與警員甲、乙對話之內容可知,被告因不滿警員甲支開其與丙男之方式,不斷質問警員甲「你拉我幹嘛啦!」、「你為甚麼不拉他?」等語,並且持續詢問警員乙「他為什麼要拉我?」、「為什麼不拉他?」、「你也有像他這樣拉我褲管嗎?」等詞,於警員甲、乙走向其他患者欲處理民眾報案案件時,被告旋即出言「很會拉是嗎?臭俗仔(臺語)。」,顯見被告該言語係針對警員甲所為,被告上開所辯,尚難採信。
3.綜上所述,被告確有侮辱公務員之犯行及犯意,被告所辯,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1.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2.關於累犯之說明:
⑴累犯事實之有無,雖與被告是否有罪無關,然係攸關刑罰加重且對被告不利之事項,為刑之應否為類型性之加重事實,就被告而言,與有罪、無罪之問題有其相同之重要性,自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實質舉證責任;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又法院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因無檢察官參與,倘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為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受訴法院自得基於前述說明,視個案情節斟酌取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本案被告前雖因公共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8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月2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檢察官既未主張被告本案犯行構成累犯,或認被告本案犯行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且上述前科紀錄與本案之罪質相異,依上開說明,並參酌現行刑事訴訟法係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本旨,本院即不審究被告本案犯行是否構成累犯,或其本案犯行有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惟上述被告之前科紀錄,將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併此說明。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以言語辱罵,公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治秩序,戕害公務員執勤之威信,自非可取;兼衡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非佳,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有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且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播放器顯示時間 發言者 內容 00:00:59 警員甲 好、好、好、好了,回來。 00:01:04 被告 你拉我幹嘛啦! 00:01:05 警員甲 看你的病啦! 00:01:06 被告 你拉我幹嘛啦!為什麼不拉他。 00:01:10 警員甲 不然是要看你們打架是不是? 00:01:11 被告 你為甚麼不拉他? 00:01:13 警員甲 你現在對我有意見是不是? 00:01:14 被告 我就是對你有意見,你為什麼不拉他? 00:01:16 警員甲 蛤。 00:01:17 被告 阿你為什麼不拉他? 00:01:18 警員甲 你怎麼樣? 00:01:18 警員乙 好啦!我們在維持秩序好不好?配合一下。 00:01:22 被告 啊你為什麼不拉他要拉我?你可以回答我嗎?為什麼,公平啊,你為什麼不拉他? 00:01:28 警員甲 我沒辦你就不錯了啦! 00:01:30 被告 你辦我啊! 00:01:32 警員甲 亂七八糟ㄟ你。 00:01:33 被告 我怎樣,我犯什麼法?你辦我、辦我,我犯什麼法啦!我犯什麼法,你辦我、辦我、辦,拜託你辦,我也沒有妨礙你,妨礙什麼啦!辦我什麼、辦啊! 00:01:56 警員乙 好啦!不要在那裡說奇怪的啦! 00:01:58 被告 什麼啦!我就沒有怎麼樣啊!我在跟他講話。 00:02:03 警員乙 你聲音放小聲一點。 00:02:04 被告 可以啊!他插什麼嘴? 00:02:06 警員乙 好了啦!我現在跟你講。 00:02:06 被告 不是啊!他插什麼嘴嘛! 00:02:08 警員乙 我現在跟你講聲音放小聲一點。 00:02:10 被告 我知道嘛! 00:02:11 警員乙 知道就好了嘛! 00:02:12 被告 他為什麼要拉我?(用右手指警員甲) 00:02:13 警員乙 你現在還是很大聲。 00:02:14 被告 他為什麼要拉我?(用右手指警員甲) 00:02:14 警員乙 你現在很大聲是...。 00:02:15 被告 不是嘛!現在他拉我嘛!(用右手指警員甲) 00:02:16 警員乙 我現在要求你現在先小聲一點。 00:02:18 被告 可以啊!為什麼他拉我嘛!為什麼? 00:02:22 警員乙 我們在維持秩序啊! 00:02:24 被告 為什麼不拉他? 00:02:25 警員乙 我剛剛有去拉他。 00:02:26 被告 你也有像他這樣拉我褲管嗎? 00:02:28 警員乙 我有這樣拉他好不好?你沒有看到而已呀! 00:02:29 被告 我不信啦!調監視器啦(臺語),那我們調監視器好不好? 00:02:33 警員乙 你去找人家調啊! 00:02:34 被告 好啊! 00:02:36 警員乙 那你去抓。 於影片時間00:02:37(錄影畫面時間00:36:33)時起,警員乙走向坐輪椅之患者旁,警員甲跟隨其後,被告繼續說話。 00:02:51 被告 很會拉是嗎?臭俗仔(臺語)。 00:02:54 警員甲 來你罵說一次(臺語),來(臺語)。(警員甲轉身面向被告) 00:02:55 被告 我是問他啦(臺語)。 00:02:57 警員甲 來逮捕。 00:02:58 被告 我是問他啦(臺語)。 00:02:59 警員甲 逮捕。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759號
被 告 曾少明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村00鄰○○路00
號
居桃園市○○區鎮○街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少明於民國112年6月5日0時30分,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聖保祿醫院內,因與朋友發生爭執,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員警到場維持秩序,不滿員警將其拉開,基於妨害
公務員之犯意,當場對執行職務之警員王昱翔出言侮辱稱:
「很會拉是嗎?臭俗仔(台語)」等語,足以貶損警員之人
格與評價。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少明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
(二)在場人訪查紀錄表2份。
(三)員警職務報告1份。
(四)現場密錄器及警詢畫面光碟共1片。
(五)現場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檢察官 陳書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沛元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