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彭馨瑩
- 原告
- 彭永璪
- 被告
- 黃忠勇
- 被告
-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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