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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林龍輝吳軍良郭于嘉
  •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 原告
    彭馨瑩彭永璪
  • 被告
    黃忠勇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彭馨瑩 彭永璪 被 告 黃忠勇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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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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