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林龍輝、吳軍良、郭于嘉
- 法定代理人范振修
- 原告彭馨瑩、彭永璪
- 被告黃忠勇、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彭馨瑩 彭永璪 被 告 黃忠勇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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