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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8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何啓榮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智杰

具 保 人 陳可芸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可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聲請書。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智杰前因犯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陳可芸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後經本院以110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4月,嗣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情,此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2年11月22日將執行傳票命令寄存送達受刑人陳智杰住所(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2年11月22日將載明「偕同陳智杰到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沒入保證伍萬元」執行傳票命令寄存送達具保人陳可芸陳報居所(新竹縣○○鄉○○○街000號),及於112年11月20日合法送達具保人陳可芸陳報住所(臺北市○○區○○○路00號)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等證為憑,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可認其確有逃匿之事實甚明。從而,本件聲請即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自應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聲請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8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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