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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5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韋如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羅文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113年度執字第9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狀、釋放狀、自白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6號、103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此外,法定之異議對象,既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則判決、裁定確定後生效,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異議人前因妨害秩序、恐嚇、毀損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82號判決就恐嚇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妨害秩序部分判決無罪、毀損部分則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嗣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862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3年5月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先堪認定。

㈡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判決,就宣告有期徒刑5月部分,以113年度執字第9628號指揮書指揮異議人於113年9月25日入監執行,有該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既係依上開確定判決結果執行,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異議人雖主張112年度易字第582號案件業經其抗告成功,發回本院審理等語,然此與卷內所示上開案件已確定之事證不符,難認有據;至其所稱係遭陷害而受冤獄乙節,則係針對判決之實體內容有所不服,尚非聲明異議之客體,異議人以此為由聲明異議,難認適法。

㈢從而,檢察官既係依據刑事確定判決據以指揮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件:異議狀、釋放狀、自白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5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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