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1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楊崇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崇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時未收到判決書,同時與家人吵架而經家人聲請保護令,故無法回家收判決書,之後入監執行也沒有收到,擔心上訴時間已過,如果不是受刑人簽收的,請予調查並給予重新審理之機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所指之案件不明,且所指事項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依上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