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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翁健剛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楊崇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崇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時未收到判決書,同時與家人吵架而經家人聲請保護令,故無法回家收判決書,之後入監執行也沒有收到,擔心上訴時間已過,如果不是受刑人簽收的,請予調查並給予重新審理之機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所指之案件不明,且所指事項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依上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1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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