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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弘宇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孝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孝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孝先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入監執行,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30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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