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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王鐵雄蔣彥威張琍威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立富
選任辯護人
許哲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康芮颱風來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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