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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謝順輝范振義林其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哀凱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哀凱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4年5月13日具狀未附任何理由提起上訴,僅載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21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本院卷○000-000、267頁),然被告逾期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本院卷○000-000頁),應認被告上訴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且逾期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85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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