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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98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9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鄧瑋琪蔡逸蓉侯景勻

聲請人
即被告
夏子翔
聲請人
李浩霆律師

劉政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夏子翔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夏子翔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被告經通緝2次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4年7月25日起發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新字第2818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㈢、被告雖聲請提出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已非羈押之被告,自無從再為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是被告所請無從允准,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98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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