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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鄭吉雄姚懿珊張英尉

原告
群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純津
原告
九大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純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春
被告
徐志豪

廖梓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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