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宏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松濂、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憲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宏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松濂 被 告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0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83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二、經查,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且無前揭但書之聲請。然本件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50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述規定,原告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