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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柏嘉張明宏陳韋如

原告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被告
林俊銘

上列被告林俊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12號),經原告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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