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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8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92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高世軒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育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789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記載,更正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8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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