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8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9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育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789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記載,更正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