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附民原告 楊裕如
附民被告 蔡宗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宗志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楊裕如對被告蔡宗志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