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6號
- 原告
- 翔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偉
- 被告
- 李永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
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
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為犯罪無法證明而為
無罪諭知,原告即無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賠償
,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