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10號
附民原告 喻麗芳
附民被告 不詳
上列原告對不詳之被告多人所涉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原告起訴主張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被告數人,分別假冒為警官、檢察官及檢察署外勤人員,佯稱原告銀行帳戶被人作為洗錢工具,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出信用卡及提款卡,至帳戶內存款遭人盜領新台幣0000000元,信用卡遭盜刷0000000元,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不明被告等人應賠償原告0000000元,且聲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能指出被告等人之真實姓名,致訴訟對象無從特定,且所指之刑事案件,亦未繫屬本院刑事庭,故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符法定要件,無從依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進行審理,爰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