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駱世國、劉正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附民原告 駱世國 附民被告 劉正發 櫻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民國113年度易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