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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0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姚懿珊

原告
黃鈺茹
被告
黃見鑫

偉雄金屬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為由,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惟迄原告起訴止,本院均查無被告業經起訴或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原告所指被告涉犯過失傷害乙案顯尚未繫屬本院,自無刑事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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