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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謝順輝范振義林其玄

原告
昌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曉傑
被告
林進興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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