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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5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宏任

原告
羅文政
被告
黃鴻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5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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