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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9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孫立婷楊雯雅何信儀

附民原告 郭塋栥

附民被告 蔡宗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宗志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郭塋栥對被告蔡宗志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楊雯雅

                  法 官 何信儀

                  書記官 洪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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