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46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漢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交易卷第50頁),且本件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