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46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謝順輝范振義黃建誠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漢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交易卷第50頁),且本件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黃建誠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