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 原告
- 蔡曜蓮
- 被告
- 一品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惠
- 被告
- 王鴻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鴻圖、一品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王鴻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蔡曜蓮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