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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佳宏陳藝文葉宇修

原告
宿紘騫 (地址詳卷)
被告
蔡宇祥 (地址詳卷)
被告
聯韻聲學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奕瑞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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