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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品潔高世軒吳宜珍

原告
林少緯
訴訟代理人
陳威智律師
被告
楊馥麟
被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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