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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

肇事遺棄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弘宇陳宥宏陳藝文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庭安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王苡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庭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宥宏

                    法 官 陳藝文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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