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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信旭張舒菲林季宥

原告
臺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徐暢
訴訟代理人
呂宜靜
被告
陳鍹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張舒菲

法 官 林季宥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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