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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田時雨

  • 當事人
    陳立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澤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立澤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4年度毒偵 字第2387號案件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總毛重約0.387公克),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立澤前涉嫌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114年度毒偵字第2387號為該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 ,有桃園地檢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67號不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2387號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測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114年保字第7501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114年5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14)在卷可憑。 ㈢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田時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檢驗報告 保管字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淨重:0.097公克,驗餘總毛重0.38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14) 114年保字第7501號編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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