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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林欣儒

  • 當事人
    羅巧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3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巧菱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菸彈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巧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經本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224號判決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菸彈1顆,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脂 及異丙帕酯成分,有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 易字第224號判決確定,有上揭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 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菸彈1顆,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美托咪脂及異丙帕 酯之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9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076號)在卷 可佐,而美托咪脂及異丙帕酯於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公 告修正,增列為「毒品之分級及品項」之第二級毒品,扣案物既檢出含有美托咪脂及異丙帕酯之成分,應認屬違禁物無誤,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本案毒品之 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 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毒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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