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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李信龍

  • 當事人
    吳佳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15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佳晏前因涉嫌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行政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經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是依裁判時之法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托咪酯、異丙帕酯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上開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內含依托咪酯煙彈1個 ⒈電子菸菸彈共1個取1檢驗。 ⒉取微量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⒊因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4日報告編號為A6513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4他7409卷第65頁)、對照表(114他7409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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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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