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逸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43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呈異丙帕酯陽性反應,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異丙帕酯為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不得持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44375號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認被告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嗣於民國114年6月18日確定,有前開判決書與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而該案中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乙節,此有如附表「對應卷證」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卷內欠缺該案檢警偵查中之搜索、扣押筆錄、真實姓名及毒品編號對照表等足以確定扣案物同一性之相關證據,本院自該案刑事判決及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觀之,比對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後,方可推認前揭檢驗報告上所指之電子菸菸彈即屬被告該案遭查扣之菸彈,聲請人於往後此類聲請案件,仍宜檢附關於搜索、扣押及後續管理扣案物之完備卷證,併此敘明),是其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黑色菸彈2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7日第A5118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E000-0000⑴、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