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林季宥
- 被告林力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力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92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98、499號、500號、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力翔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98、499號、500號、50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正丙帕酯、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5、7-9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如附表「說明欄」所示成分,有附表「說明欄」所示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佐,核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罐裝物,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罐裝物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罐裝物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四、扣案如附表編號6、10所示之物,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 收銷燬。 五、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季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說明 偵查案號 1 透明液體 (黑蓋) 1瓶 ⑴驗前實秤毛重7.81公克,取微量分析。 ⑵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2470號卷第121頁)。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99號 2 透明液體 (紅蓋) 1瓶 ⑴驗前實秤毛重8.46公克,取微量分析。 ⑵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2470號卷第121頁)。 3 電子菸菸彈 1個 ⑴驗前實秤毛重6.34公克,取微量分析。 ⑵檢出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正丙帕酯成分。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2470號卷第121頁)。 4 電子菸菸彈 2個 ⑴驗前總實秤毛重14.74公克,取微量分析。 ⑵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1387號卷第129頁)。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00號 5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⑴驗前實秤毛重0.28公克,淨重0.124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鑑定用罄。 ⑵剩餘量0.121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277公克。 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⑷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1387號卷第129頁)。 6 吸食器(含玻璃球) 1組 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1387號卷第129頁)。 7 電子菸菸彈 2個 ⑴驗前總實秤毛重10.81公克,取微量分析。 ⑵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1439號卷第139-141頁)。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01號 8 透明液體 1瓶 ⑴驗前實秤毛重11.87公克,取微量分析。 ⑵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1439號卷第139-141頁)。 9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⑴驗前總實秤毛重0.48公克,淨重0.308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鑑定用罄。 ⑵剩餘量0.305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477公克。 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⑷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1439號卷第139-141頁)。 10 吸食器(含玻璃球) 1組 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1439號卷第139-141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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