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張琍威
- 當事人劉家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家豪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 第612、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612、613號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檢驗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 年5月2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2592卷第169),堪認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檢驗結果 備註 1 安非他命4包(扣押物品目錄表分別記載0.70、0.57、3.37、0.30公克) 白色透明結晶共4包取1檢驗,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74公克,淨重0.529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剩餘量0.526公克,驗前總實秤毛重6.0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31公克,驗餘總毛重約6.02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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